吳政規字〔2022〕4 號
吳江開發區、汾湖高新區(黎里鎮) 、吳江高新區(盛澤鎮)、 東太湖度假區(太湖新城) 管委會, 各鎮人民政府, 各街道辦事 處,區各委辦局(公司) ,各直屬單位:《蘇州市吳江區中介機構評價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 第 18 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 落實。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23 日
蘇州市吳江區中介機構評價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構建全面開放、規范高效、競爭有序、誠實守信 的中介管理體系, 實現公平與效益的有機統一, 促進我區中介服 務市場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 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 號) 、《******************中央辦 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 意見>的通知》、 《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江蘇省優化營商 環境條例》等相關文件及法規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評價管理范圍和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吳江區轄區范圍內從事經營性活動 的各類中介機構。
根據中介行業特點,結合我區實際,圍繞項目實時考評、業 務常態考評、日常監督考評三方面對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評價管理, 根據年度評價結果評選“雙優(業績優信譽優)中介機構”。
第三章 評價管理細則
第三條 為全面綜合進行評價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 滿分 為 100 分,具體細則如下:
(一)項目考評 20 分。項目業主根據中介機構的業務能力、
工作效率、服務收費、職業操守進行評分,實行“一事一評”, 評價結果實時動態更新并對外公示。 項目業主在中介服務成果上 傳次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對中介服務進行在線評分。對已完成 評價的項目,項目業主可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最終修正。
中介機構有多個項目業主評分的, 按平均分計算。未入駐中 介超市或已入駐無交易量的按照總分 70%的基準分計算。同時, 根據評價周期內交易量排名給予加分。
(二)業務考評 60 分。 在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吳江分 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產生業務的中介機構由交易中心和行 業主管(管理)部門聯合考評,各占 30 分;未在交易中心產生 業務的中介機構由行業主管(管理)部門負責評分。
各部門依據此辦法制訂評價細則(或按條線規定執行)向社 會公開公布,并報送蘇州市吳江區社會中介機構監督管理領導小 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中介監管辦)。
(三)日??荚u 20 分。 區中介監管辦負責對中介機構的服 務規范、配合協調、合法誠信、監督投訴進行評分, 實行扣分制, 扣完為止。
第四章 年度評價
第四條 年度評價由區中介監管辦具體組織實施,評價周期 為一年。由中介機構向行業主管(管理) 部門提出申請, 并對提 供申報材料作出真實性承諾。
第五條 中介機構年度未向行業主管(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的,在當年度評價周期內暫不評價。
第六條 年度評價實行等級制, 評價內容由項目考評分、業 務考評分、日常考評分三部分組成,根據總分從高到低分為AAA、 AA、A、B、C 五個等級, AAA 評分 90 分(含)以上,AA 評分 80 分(含) -89 分, A 評分 70 分(含) -79 分, B 評分 60 分(含) -69 分, C 評分 60 分以下。
第七條 中介機構年度評分明確后, 相關監管(執法) 部門 對評價周期內中介機構進行聯合審查和廉潔從業審查。根據審查 情況確定中介機構年度評價結果, 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 10 個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年度評價結果進行發文公布。
第五章 雙優評選
第八條 “雙優(業績優信譽優) 中介機構”評選由區中介 監管辦負責組織實施, 每兩年一屆,從連續兩年評為 AAA 的中介 機構中擇優進行選取。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申報初選。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自愿向區中介監管辦 提出申請,并對提供申報材料作出真實性承諾。
(二) 部門初審。 行業主管(管理) 部門結合業務監管,根 據初選名單, 按照擇優原則初步選定“雙優中介機構”名單。
(三)社會測評。區中介監管辦對通過初審的中介機構組織社會測評,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確定 入圍名單。
(四) 公布結果。 區中介監管辦負責將“雙優中介機構”入 圍名單在相關媒體上進行 10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 的,進行發文公布。
第六章 管理應用
第十條 在同等條件下,鼓勵引導項目業主優先選擇雙優及 AAA 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區中介監管辦應當加強與區公共信用主管部門的 聯系溝通, 及時在相關媒體平臺依法依規公布具有被認定失信行 為的中介機構。
對具有被認定失信行為的中介機構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重 點監管。
第十二條 “雙優中介機構”稱號有效期為兩年,凡在評選 周期內有不良行為被發現并查實的,由區中介監管辦撤銷“雙優 中介機構”稱號, 收回標牌,并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原《市政府關于印發吳江市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 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吳政發〔2009〕179 號) 和《吳江市
“誠信中介機構”評選辦法(試行) 》(吳中監〔2012〕2 號) 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 解釋工作由吳江區行政審批局承擔。
附件:蘇州市吳江區中介機構年度評價評分細則
附件
蘇州市吳江區中介機構年度評價評分細則
中介機構 名稱 |
| 中介服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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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內容 | 評分標準 | 備注 | |||
項目考評 20 分(一 事一評) |
16-20 (分) | 在合同規定或服務承諾時限內,提前完成服務成果的 編制,服務認真負責,服務成果質量高,收費合理, 服務過程中遵守行業規范,業務信息主動做到嚴格保 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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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分) | 在合同規定或服務承諾時限內,按時完成服務成果的 編制, 服務成果質量達到業主要求, 收費合理,及時 響應業主需求, 業務信息主動做到嚴格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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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分) | 在合同規定或服務承諾時限,按時完成服務成果的編 制, 服務成果質量基本達到業主要求,收費合理, 服 務態度一般,業務信息做到嚴格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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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含)以 下 | 超時完成服務成果的編制,未能達到業主需求,需多 次修改完善,未能恰當及時響應業主需求,擅自提高 收費標準、增設收費項目, 業務信息做到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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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獎勵 (按年度項 目交易量) | 評價周期內完成項目交易量排名:第 1-10 名加 0.5 分; 第 11-20 名加 0.4 分; 第 21-30 名加 0.3 分; 第 31-40 名加 0.2 分; 第 41-50 名加 0.1 分; 無交易量 不計入名次。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機構由中介超市監 管平臺自動采集數據。中介超市之外的中介機構由各 行業主管(管理)部門提供數據, 無相關數據提供的 不作加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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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考評 60 分(年 度一評) |
在交易中心 產生業務的 中介機構 |
行業主 管(管 理)部 門評價 |
30 分 | 行業主管(管理) 部門根據中介 機構在行業規范、業務質量及執 業檔案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評, 每年度向區中介監管辦提供考 評結果。(具體考評細則由行業 主管(管理) 部門制定或按條線 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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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 心評價 |
30 分 | 交易中心根據中介機構在現場 服務行為的規范、效率、誠信及 紀律等進行考評, 每年度向區中 介監管辦提供考評結果, 具體考 評細則由交易中心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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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交易中 心產生業務 的中介機構 |
行業主 管(管 理)部 門評價 |
60 分 | 行業主管(管理) 部門根據中介 機構在行業規范、業務質量及執 業檔案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評, 每年度向區中介監管辦提供考 評結果。(具體考評細則由行業 主管(管理) 部門制定或按條線 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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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荚u 20 分(年 度一評) | 1.服務規范 ①未落實一次性告知制的, 一次扣 1 分; ②未向社會公開公示中介機構基本信息要素的,一次扣 1 分; ③項目業主反映中介機構服務態度差的,經查實一次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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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協調 ①中介機構中選后,未按規定時間內與甲方聯系確認的,一次扣 1 分; ②服務過程中, 根據項目需求未能與業主及時溝通協調的,一次扣 1 分; ③合同簽訂后, 未按規定時間內上傳合同備案的,一次扣 1 分; ④服務完成后, 未按規定時間內上傳服務成果的,一次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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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誠信 ①中介機構提供的基礎信息無效或有誤的,一次扣 1 分; ②中介機構法人、聯系人、固定執業人員等信息不齊全、更新不及 時的,一次扣 1 分; ③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等到期未更新的,發現一次扣 1 分; ④中介機構未依法建立公積金制度且拒不整改的,一次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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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督投訴 日常收到投訴舉報的或相關部門提供處罰的文書等, 經查實情況, 視不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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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23日印發